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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二)


Published : July 09,2020

白秀蘭,資深大律師

8/2020號法律已經於2020526日生效,修訂調整了產假、侍產假及於休息日及強制性假日工作之補償。 [在此了解更多信息]

申請及授予產假報酬補貼的程序於補充性行政法規中修訂,該補充性行政法規於20206月8日已獲批准及公佈在第23/2020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第20/2020號行政法規中。

根據法規,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將成為產假補貼之執行、審批、授權及發放之主管實體,以及負責監管發放補貼和處理補貼返還。

為了領取產假補貼,在第8/2020號法律生效後的首3年內分娩並持有澳門特區身份證之僱員,或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流產情況之僱員,及根據醫療處方獲授予超過56日許可之僱員,包括死產、活產嬰兒在產假期間死亡情況之僱員, 須在生產、死產或流產後120日內填妥及遞交由社會保障基金提供之表格。

表格須包括僱主應填妥之資料,包括僱傭關係期限、產假期限及每日基本報酬等。除表格外,僱員還須遞交嬰兒之出生證明或由獲具備澳門執業許可之醫生或由僱主接受之其他醫生簽發之醫療證明。若認為有需要,社會保障基金可要求僱員或僱主提供其他輔助文件。為執行目的,社會保障基金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使用任何方式以確認有關人士之個人資料。

社會保障基金須在收悉文件後60日內對申請作出決定,及在作出批准決定後翌月內向僱員支付補貼。

提供虛假陳述、不實信息或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以獲發補貼者,其補貼將被取消,並須全額退回已收取之補貼款項,及承擔法律責任。我們認為,法律亦訂明虛假陳述可引致刑事責任,但由於其僅指法律責任,故該法例尚未清楚說明該等責任。

此外,若在產假期間終止僱傭關係,則僱員必須退還所收取津貼及其於僱傭關係終止日應享有補貼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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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秀蘭, 資深大律師

batalha@ccadv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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