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不時修訂的7月5日第32/93/M號法令規定,《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金融體系法”)是任何有意在澳門經營的金融及銀行業(未來)經營者必須考慮的主要法例。它很快就會有很大的變化。
立法會已經在全體會議上進行了投票,並批准了新的法律(”法律”),該法律將修訂金融體系法。該法律草案將在專業領域上進一步表決和批准,並予以公佈。其公佈的日期沒有確定,這意味著相關運營商仍然可以依靠現行的金融體系法。然而,我們必須記住,新的規則將很快生效,在澳門銀行業和金融業經營之前和期間必須考慮這些規則。
目前的法律草案,一旦頒布,將對以下領域進行修改:
該法旨在通過實施一種新的牌照類型–“活動範圍受限的銀行 “牌照–以及其他措施,使許可程序更加靈活。
這將使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以及行政長官能夠更好地評估申請人建議的具體活動範圍並進行相應的評估。
目前,所有銀行牌照的申請都受制於一個標準(適用於通用銀行牌照的標準),這意味著即使申請人的預期活動受到限制,他們也將受到基於他們將成為一家全面服務銀行的假設的審查。有了這種新類型的許可證,審查的程度將適應申請人的具體擬議活動。
債券的公開發行將被簡化。目前,金融體系法(及附屬法律和法規)中規定的程序需要行政長官的授權。本法取消了這一要求,並規定了一個基於註冊的程序。
該法還考慮到了最近的技術進步。為此,它引入了關於金融技術的整個章節,並允許非金融機構持有臨時許可證,以從事與開發新技術有關的活動,最終發展金融業。
在其他變化中,該法還提高了銀行的最低股本,強調在評估許可證申請時需要考慮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澄清了必須考慮申請人的適合性和資格的各個方面,簡化了關於風險暴露計算的豁免請求的程序,並加強了對違規行為的製裁。
我們最會繼續留意最新的消息,該法在獲得正式批准和公佈之前,可能仍會有一些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