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成軒 和 盧寳俊
現行稅制最初於70年代由多項單獨法律建立而成,換言之,澳門從未擁有一個穩固及整合的法律框架及程序,以規範納稅人整個流程事項,未能充分滿足當今日新月異的社會經濟環境的稅務需求。
2024年12月30日第24/2024號法律《稅務法典》的公佈,徹底改變了這一情況。《稅務法典》包含293條條文,分為以下編章:
• 第一編 – 稅務法律程序(第一條至第十四條)
• 第二編 – 稅務法律關係(第十五條至第五十三條)
• 第三編 – 稅務程序(第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
• 第四編 – 稅務訴訟程序(第一百五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
• 第五編 – 稅務執行程序(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
《稅務法典》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 整合《稅務法典》:將分散在各個稅法中的規定合併為單一法典,簡化納稅人和當局的法律框架;
• 轉讓定價規定:法典引入轉讓定價規定,以要求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 預約定價安排:該法律允許對轉讓定價方式作出預約安排,為納稅人提供確定性;
• 時效:訂定稅務追討的時效為十五年 (其他稅法另有規定除外),確保清晰性和可預見性;
• 電子稅務平台:推動使用數字平台進行稅務申報和合規納稅,提高效率;
• 稅務居民身份之定義:更新稅務居民身份之定義,2025年起生效。
• 稅務代理人:引入在特定情況下指定稅務代理人的規定。
相關修改目的如下:
• 配合國際標準:確保合符全球稅務實施,尤其是轉讓定價等方面;
• 簡化明確規範:對納稅人而言,整合稅務規定及程序,化繁為簡,提高行政效率;
• 加強合規:透過清晰指引及現代化程序,鼓勵遵守稅務法例;
• 保護稅基:透過轉讓定價法規規範利潤移轉,防止稅基侵蝕;
• 數字轉型:有助稅務系統電子化,讓合規工作更有效便利。
應注意《稅務法典》於2026年1月1日起才全面生效,儘管部分條文現已生效,但仍需關注那些尚未生效的條文。
因此,以下列點全面論述《稅務法典》內即將推行的修改及新取向,並為此作出深入分析。
本文側重於納稅人及相關從業人士需注意或短期內需作出規劃的某些新條款:
1. 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
除非在納稅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的適用會損害先前設立的保障、權利及正當利益,否則相關程序是立即適用的。因此,新《稅務法典》已闡明關於税務時效期間的問題,規定稅務債務的時效期間為十五年(《稅務法典》第四十九條),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為期十五年的一般時效期間,從而修改了以往稅務執行法例所規定的二十年期間,該法例由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通過。
《稅務法典》亦規定,如在五年內不將結算通知納稅人,則稅款結算權失效。
2. 稅務居民身份
為訂定納稅人履行的稅務義務,《稅務法典》引入稅務居民概念,該法律創新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居民定義如下:
• 每年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者,又或身處時間少於一百八十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居所,且有條件顯現其有意向維持該居所作為常居所者;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住所或實際管理機關的法律實體,因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僅有常設機構並不足夠。
已生效的稅務居民身份定義蘊涵若干影響,當中(未來的)納稅人應留意:
• 基於身份標準已更新,個人和企業可能面對稅務責任上的變動;
• 境外投資者需要為新身份規定重新評估其稅務策略;
• 變動會影響在澳投資結構和操作的相關決定。
3. 稅務代理人
如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人,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但連續或間斷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納稅人,稅務代理人的作用是在稅務行政當局前作為其負責代表實體,並確保履行其義務。
《稅務法典》引入的修改和新規定增加了個人及公司實體的措施義務,並要求嚴格遵守修訂修文,確保全面符合不斷演變法律環境。
因此,所有受影響方急需尋求及時的法律諮詢,並落實有力的履行機制,從而保障其利益和確保不會因稅務規定的動態變化而措手不及。
請關注日後《稅務法典》系列的章節。
José Rodrigues 羅成軒 Paulo Rowett 盧寳俊
顧問 法律顧問
joserodrigues@ccadvog.com rowett@ccadv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