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義德 | 資深大律師
今年二月,我們分享了《信託法》的資訊,澳門終於邁出了漫長立法道路的最後一步,批准和實施澳門的信託制度。
本月初,澳門立法會通過了新《信託法》,其規定了各自法律制度。先前,澳門信託法律存在空白,有礙信託法律之使用,且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司法管轄區,信託法律已為受託人、委託人和受益人所接受。
目前已通過的《信託法》,旨在透過信託為財富管理提供合法安全網絡來滿足市場預期。
《信託法》預見了信託資產的定義、設立和清盤,以及所有相關方(即受託人、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能力、權利和義務。
根據《信託法》,信託的定義為「委託人將特定資產的權利轉移給受託人的法律關係,由受託人管理其資產,並考慮到指定受益人的利益」。
倘若成為信託一部分的資產需要特定形式的轉讓(例如需要公證契約的房地產),在此情況下,必須遵循此類形式要求,否則該信託是通過相關各方執行私人合同而設立的。同樣,如果相關資產的轉移須進行登記,則設立信託亦應進行登記。
信託亦可透過遺囑的形式設立,在這種情況下,應遵循澳門民法典所載適用的遺囑訂立規定。
任何能夠處置其資產和財產的個人或實體,均具能力設立信託。同樣,任何個人或實體,甚至是委託人,均可被指定為信託的受益人。但是,受託人不可被指定為唯一受益人。
信用機構、保險公司、金融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財富管理公司和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等實體榜上有名,獲准提供信託服務和開展信託活動。
新《信託法》具體規範了受託人的活動、權利和義務,以確保維護各方最大利益。受託人應遵守其義務,其中應嚴格遵循勤勉、忠誠、公正、保密和信息義務。
在無其他特定規則的情況下,將允許指定幾名受益人,其對信託的資產享有平等的權利。
《信託法》允許信託可包括任何類型的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權利,前提是該等資產和權利均為確定的或可確定的。
但信託的相關資產及權利由受託人管理,應與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的資產及權利分開及獨立於該資產及權利。
《信託法》還規定了受益人和各自繼承人的權利,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繼承人將在原有受益人去世後成為信託權利的受益人。
除非設立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信託的設立沒有終止日期。《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被視為消滅及應消滅的情況,其中包括:(i) 由信託的設立合同規定的情況,及; (ii) 雙方之間的書面協議規定的情況,或; (iii) 唯一受益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及;(iv) 所有受益人放棄其對信託財產的受益權,或; (v) 該財產完全滅失。
最後,澳門稅法尚待了解,但將由立法會進行全面審議,並考慮信託權利的設立、消滅和轉讓,這意味著目前將適用澳門稅務的一般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新的信託制度將為金融和財富管理市場的利益相關者創造重大機遇,加強向公眾提供的澳門金融服務。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澳門《信託法》的資訊,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陶義德 , 資深大律師 | isooazeredo@ccadv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