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白穎怡
對於已過有效期的、且處於更新續簽過程的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獲得消費補貼的“權利”,引發一些問題。即是,在有效期屆滿之前,需要及時更新的從而保持其居民身份的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是否有權申請消費補貼。
對於已過有效期的、且處於更新續簽過程的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獲得消費補貼的“權利”,引發一些問題。即是,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之前,及時更新是需要的,從而保持其居民身份。
我們認為,這個問題的回答載於第6/2020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該款規定,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永久性和非永久性)持有人有資格領取上述補貼。
然而,最引起質疑的是,事實上,已逾期的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即2020年3月18日至4月8日)在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網站上登記這些“過期”身份證件。鑒於第6/2020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的措辭,這是不可理解的,該條款確立了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是有資格的。
這種不可能性肯定是由於電腦系統的“故障”而導致的,這種故障需要加以糾正,因為正如我們所看到的,法律已經確保了在這種情況下居民享有該權利。第4條第2款規定,合資格獲發上款所指身份證明文件但尚未獲發者,須憑由身份證明局發(DSI)出辦理有關身份證明文件的收據於上款所指期間內在該局進行登記。因此,如果有另一種理解,這也應該在法規中明確規定。所以,這些情形本可以得到與第4條第2款所述情形同等的待遇,因為這是一種類似的情况。
我們認為毋庸置疑的是,根據第6/2020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的解釋,正在續期的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有資格獲得消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