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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消費者保護法: 供應消費品合同

March 23,2022

作者: 陳子健, 法律專家

現已生效的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其第五章分別規範了供應消費品合同。本文先介紹供應消費品合同。

 為適用本合同制度,首先須釐清何謂消費品:

  1. 該物是由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
  2. 該物為有形物,如此便排除了虛擬商品;
  3. 該物為動產;
  4. 該物品供消費者作非業務上使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交付與合同規定相符的消費品,那麼何謂與合同規定相符的消費品?

消費品實際上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應按具體情況而定,但尤其應考慮消費品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1. 與合同所載之數量、品質及種類相符;
  2. 按合同所載的方法放置或包裝;
  3. 與配件、安裝指引或合同所訂定的其他指引一併提供;
  4. 符合消費者所要求的特別用途,而該要求已於訂立合同時由消費者告知,且已為經營者所接受。

要注意的是,如訂立合同前經營者已向消費者告知並說明有關消費品係與合同規定不相符,則該消費品被法律視為與合同規定相符。這是因為如果經營者在作出上述告知的前提下,消費者仍選擇與經營者訂立合同,那麼就代表其接受上述「不相符」的存在,從而在其後便不能夠以消費品與合同規定不相符為由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的情況。

在日常消費行為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未必會有明確約定,這時,應何如判斷消費品與合同規定相符?

經營者所提供之消費品如屬下列情況,法律便推定消費品係與合同規定相符:

  1. 符合同類型消費品的一般用途;
  2. 具備經營者所展示的消費品的樣本的品質及性能;
  3. 具備同類消費品的慣常品質、慣常性能及其他慣常特徵,尤其是在耐用性和相容性方面,而該等慣常品質、慣常性能及慣常特徵是由於消費品的性質,以及由於倘有的由經營者、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針對消費品的具體特徵所作的公開聲明,尤其是在廣告或標籤上所作者,而使消費者可以合理期待的(慣常品質、性能及特徵) 
  4. 有關消費品在正常使用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情況下,具備同類消費品對人的健康以及身體完整性的一般安全性。

消費品與合同規定不相符

首先,為判斷消費品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應以將消費品交付予消費者的時間點為準,即我們要看的是在此一刻,所交付的消費品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而不會考慮在訂立合同時消費品的狀況。經營者須對消費品自交付一年內顯現的不相符承擔責任,我們稱之為一年責任期。

其中如果在消費品交付後6個月內顯現與合同不相符的情況,則法律推定該不相符在交付時已存在 。

法律在此設立了一個特別保護消費者的機制,這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到要求消費者證明有關「不相符」在交付時便已存在實際上相當困難,因此,如在交付後首六個月消費品顯現不相符的情況,消費者便無須再證明不相符係於交付時經已存在。除非(1)經營者能自己證明不相符是在消費品交付後才出現,或(2)消費品屬易腐壞者,或(3)該不相符,考慮到其特徵,不可能於交付消費品時已存在,在這三種情況下,則排除上述所指有利於消費者的推定。

那麼消費者在發現消費品與合同規定不相符後,具體而言有什麼權利呢?

消費者可在無須承擔費用的情況下,要求經營者對該消費品進行維修、予以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消費者原則上可選擇行使任一權利,即上述權利原則上並沒有優先次序,但如該權利行使屬不可能、對經營者的要求不符合比例或構成權利濫用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僅可以選擇行使那些尚屬可能、符合比例或不構成權利濫用的權利。

若消費者選擇要求經營者維修或更換消費品,經營者原則上應在獲退還消費品之日起30日內完成,若然在30日內經營者未能完成維修或更換,消費者可選擇行使其他權利,如減價或解除合同等。

另外,為更實際有效地保護消費者,自消費者告知經營者消費品與合同規定不相符起,如因需要對消費品進行檢查、進行維修或更換而使消費者無法使用消費品,消費者無法使用消費品之期間將不會計算進上述一年責任期內。

消費者之權利有期間限制

消費者若發現消費品與合同規定不相符,應於發現後30日內告知經營者,30日後未有告知則其權利失效,不能再行使有關權利;

如消費者在發現消費品存在不相符後30日內告知經營者,則應於告知後6個月內行使其權利,否則其權利(包括為行使上述所指權利所需的司法訴權以及提請仲裁權)失效。

同樣為了更好保護消費者,自消費者作出告知起,如因需要對消費品進行檢查、維修或更換而使消費者無法使用消費品,消費者無法使用消費品之期間將不會計算進上指6個月的失效期間內。

 陳子健, 法律專家 | kimi@ccadv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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