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馬天龍, 資深合夥人
第10/2020號法律(第21/2009號法律修正案 《 聘用外地僱員法》)最近已發佈,並將於2020年10月5日生效。
這項修改的結果是,希望來澳門工作的外僱必須獲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許可證。
第26/2020號行政法規(對第8/2010號行政法規的修訂《 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對經修訂的法規的第8條進行了修訂,明確了出入境警察將在何時頒發此類許可。
澳門僱主或職業介紹所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北安出入境事務廳申請入境許可證。
流程如下:
1. 僱主或職業介紹所攜帶勞工局發出的僱用許可,前往治安警察局遞交申請。
2. 申請獲得批准後,僱主會收到初審結果的通知,並發出“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
3. 當外僱攜帶旅行證件和上述憑證一起入境時,出入境事務站的人員確定該入境是出於工作目的,並給予“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
4. 外僱在“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到期日之前,需要在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辦理外地僱員身份正式手續。
一旦獲得外地僱員聘用許可和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便開始僱傭關係。但是,當外地僱員從外地進入澳門時,以工作目的獲得入境許可,並不能保證獲得外地僱員臨時逗留許可或官方批准。
實施本修正案的主要結果是,從現在起將不能僱用持旅遊簽證正在澳門的外僱,因為法律假定簽發“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許可證”的外僱身處於非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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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天龍, 資深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