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ten in partnership with Abreu Advogados)
2020年10月11日開始,对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以基於安全或公共秩序為由審查外國直接投資的歐盟規定 開始生效。
《外國直接投資審查規定》涵蓋了來自第三國的外國直接投資,即“那些包括國家實體在內的第三國的投資者,與在成員國中進行經濟活動的企業建立或保持持久直接聯繫的投資” 。
儘管決定是否設立審查機制還是審查特定的外國直接投資,以評估外國投資者的所有權結構或關鍵特征的重大變化對安全或公共秩序造成的風險,仍然是成員國單獨的責任,但新規定建立了一種合作機制,使成員國能夠向計劃或已經完成這種投資的其他成員國給予意見。
根據《外國直接投資審查規定》,成員國可以採取措施,防止外國投資者收購或控制一家公司,如果這種收購或控制會對其安全或公共秩序造成威脅。這包括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威脅的情况。
在確定外國直接投資是否可能影響安全或公共秩序時,成員國和欧盟委员会可“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對關鍵基礎設施、技術(包括關鍵的授權技術)和對安全或維護公共秩序至關重要的投入的影響,其中斷、失敗、減少或毀滅將對成員國或歐盟產生的重大影響”。
該法規適用於所有經濟部門,不受任何門檻的限制。審查交易的需求確實可能與交易本身的價值無關。例如,小型初創企業的價值可能相對有限,但在諸如研究或技術等問題上可能具有戰略重要性。
如果外國投資沒有經過國家審查的程序,《外國直接投資審查規定》指明,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可以在外國投資完成後15個月內提出意見和評論。這可能導致進行投資的成員國採取措施,包括必要的緩解措施。實際上,2020年10月11日之前完成的外國投資可能會受到成員國的事後評論或委員會的意見的制約直到2021年。
外國投資者和有關企業應有可能尋求解決辦法,以反對國家當局的審查決定。國家審查機制已經在14個成員國生效。
2014年,葡萄牙建立了一個特別制度 ,以保護國家利益至關重要的部門的戰略資產,要求國家擁有一項額外的工具,以對任何影響主要基礎設施可用性、或用於國防和國家安全的戰略資產,或在能源、運輸和通訊領域提供基本服務的任何行動做出快速有效的反應。
在這種情況下,基於負責該戰略資產整合領域的政府成員的提議,法律制度賦予部長理事會權力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合理的決定,反對直接或間接地締結來自歐盟和歐洲經濟共同體之外的第三國的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間接地對基礎設施或戰略資產取得控制的法律上的交易,只要此類業務危害國防和安全或國家利益中對國家利益至關重要的服務中的供應保障。
葡萄牙政府正在考慮修訂2014年立法,以確保適應該立法完全符合歐盟規定。
¹ 歐盟2019/452規定,Regulation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² 9月15日第138/2014號法令,Decree-Law nº. 138/2014, of 15 Sept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