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陶義德 (António Isóo de Azeredo), 資深大律師 和 羅成軒(José Rodrigues), 法律專家
大約一年前,我們在此處分享了文章——當時即將修改六月三十日第 27/97/M 號法令澳門《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的概述)。現在,第 21/2020號法令最終於2020年9月21日發布,並於翌日即2020年9月22日生效。
今天,我們正在解析保險業中經營者或準運營者應注意的變化。
根據第21/2020號法律提供的最相關的修訂是:
- 鞏固並加強了保險機構成員的聲譽標準,例如,避免了那些被指控或被判有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罪行的擔任職務;
- 必須在向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提交的許可申請中規定風險管理機制,內部控制,防止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措施的條件和要求;
- 修改了報告義務的期限;
- 提高了在當地成立的一般和人壽保險者所需的最低資本,以及分配給在海外成立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最低設立資金;
- 對AMCM的機構及其成員,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的法人團體,其僱員,會計師,審計師,顧問和律師施加專業保密要求,但也提供相應的例外和豁免標準;
- 從今往後(1)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人、再保險人的行政管理機關、監察機關成員(2)及其實際擁有管理權的人士(3)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人在外地開設的代表處的場所負責人(4)住所設於外地的保險人的分公司的總受託人(5)住所設於外地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代理辦事處的總受託人(6)以及分支機構的場所負責人,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未辦理有關委任的登記時,不得開始擔任其職務。
- 修訂了確定技術準備金的規則;
- 對技術規定的要求已得到改進,要求一般保險公司根據可靠的精算原則制定風險準備金,並修改各自的保險範圍和擔保,以確保並遵守監督要求。 這些公司還需要增加償付能力,以提供穩定的控制;
- 延長了最短記錄保存期限(取決於記錄數據的類型);
- 有關電子載體的方式和條款的規定以及相應的證明力已根據當今的需求進行了更新;
- 違法的條款有所修訂,因此,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都可能導致不同的處罰;
- 不再合法提供資本化活動有關的保險產品(以前為J類產品);
最後,第21/2020號法律規定,所有在海外註冊的本地(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必須自2020年9月22日起六個月內必須執行且進行所有必要的調整,以遵守該新法律。
應該留意兩個例外:
- 有關最低開設基金和一般保險的償付準備金的新規定應在18個月內應遵守;和
- 有關未滿期風險準備金的新規定應在24個月內遵守。
如您所見,澳門《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的一些重要方面已被改變,需要引起利益相關者的注意。與往常一樣,我們會在任何時候能為您提供幫助。
有關更多信息及細節,請聯絡C&C公正律師事務所。
在此處下載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