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以下简称法律),在澳門官方公報上公佈,自公佈後滿九十日也即是今年11月17日起生效。
該法旨在減少塑膠袋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並將總體適用於零售業場所的銷售。 澳門立法會在認可公眾呼籲的減少塑膠袋使用和發展公眾自帶袋子習慣後批准了這項法案。正如環境保護局(DSPA)局長所說,2017年澳門每天產生1400噸垃圾,其中23%為塑料垃圾, 根據該法,期望減半使用塑料袋。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法律規定了在零售行為中向客戶提供塑膠袋每個收取的金額,除了已經給予豁免的特定情況,例如,允許自由供應塑膠袋承載未包裝的食物。關於收費金額,2019年9月9日公佈的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規定,每個供應的塑膠袋應收取1.00澳門元(壹澳門元)。
除上述規定外,該法還規定,自其生效後的首兩年內,零售機構必須在零售業場所顯眼處展示標牌,說明有償提供塑膠袋。
該法授予環境保護局堅實的權力去監督該法的施行和零售機構對該法的遵守。在這方面,應該指出的是,環境保護局有權在進行監管活動時要求零售業場所合作。違反該法規定的義務的人將被科以高額罰款,包括但不限於,每一個不按上述收取費用而提供塑膠袋的科1,000澳門元(一千澳門元)罰款。
為適用本法律,下列用語的含義應當銘記:
(一)“零售行為”:是指透過支付價金轉讓供取得人消費的貨品的行為;
(二)“零售業場所”:是指作出零售買賣行為的地點,尤其包括超級市場、餐廳、飲食場所、飲料場所、麵包店、藥房、便利店及煙草售賣點等;
(三)“塑膠袋”:是指用作盛載一件或多件貨品且全部或部分由塑膠製成的開口包裝物。
請注意,澳門的絕大多數零售業場所在出售產品時都會提供塑膠袋,無論是誰違反法律,都將被科高額罰款,經營零售業的每個人(法人或自然人)都應了解該法帶來的影響。
除了其它相關的疑問,隨著法律的生效,企業主應盡快(若不是在生效之前)解答以下問題:
馬傑安 合夥人 joaomarques@ccadvog.com |
羅成軒 實習律師 joserodrigues@ccadvo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