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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中介業務法 – 有何改變?

September 20,2024

新保險中介業務法(第15/2024號法律)已於2024年8月12日在公報刊登,並將於2025年8月1日生效。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新法律中的主要變更,以及這些變更背後的一些原因。 本文提及的所有法律條款編號均指新法律,除非另有說明。

現行的保險中介業務法(第38/89/M號法令)於36年前生效,即1989年。 該法律規管澳門保險中介業務的活動。

為了解澳門保險中介業務行業的規模,截至2024年4月30日,澳門共有7798名持牌保險中介人,包括5848名個人保險代理人、72名法人保險代理人、1867名保險推銷員及11名保險經紀人。

過去幾年,澳門政府一直致力於制定和修訂金融業方面的多項法例,以進一步發展澳門的金融業。

作為這些努力的結果,新保險中介業務法提案於2023年11月13日提交立法會審批。 而新法的最終版本於2024年7月31日獲批准通過。

以下是我們認為較為相關的主要法律變更概要:

 

  1. 准照的有效性

保險中介人牌照的有效期將從目前的1年有效期變更為2年,並可再續期2年(第9條第3款)

申請准照續期時,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推銷員必須完成最低時數的「持續專業發展計畫」(第17條第2款第1項)。 這實際上是由監管機構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自2018年1月1日起透過第010/2017-AMCM號公告所實施的規定,但現在將於新法中正式明確規定。

 

  1. 預先許可及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根據新法例,多項事宜均需獲得(i)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的預先批准,例如,擬取得保險經紀人股本中的合資格股權,或擬取得法人保險代理人的控權股東地位(第8條第1款),以及(ii)如發生下列任何情況,必須在30天內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例如法人保險代理人變更行政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申請准照所需資料的變更(第8條第4款)。

綜上所述,法人保險代理人的非控權股東變更僅需提前30天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新股東不受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第16條進行的適當資格審查的約束,有關內容我們將在下方進行更詳細的探討。

 

  1. 准照要求

目前,保險中介准照的申請人需要接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適當資格審查。

根據新法(第16條),適當資格審查的適用範圍將擴大到包括法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風險分析師以及其他負責人。 此外,新法還規定了澳門金融管理局在進行適當資格審查時應考慮的一些因素(第16條第4款)。

除了這些因素,澳門金融管理局有權以通告訂定審查適當資格的形式及要求的具體內容。

再者,個人保險代理人必須完成高中教育(第12條第1款第4項),這一要求將再不能被現行法律中規定的5年工作經驗所取代(現行法律第14條第1款)

最後,除了新法規定的准照要求外,澳門金融管理局還有權以通告訂定保險中介人准照簽發和續發申請書的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第9條第6款)。

 

  1. 保險人之限制

目前,個人保險代理人最多可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工作,而法人保險代理人則最多可為兩家人壽保險公司工作(現行法律第19條)。

為了允許更靈活的解決方案以適應市場變化,根據新法,這些數目限制將不再固定於法律中。取而代之,這些數目限制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或傳閱文件訂定(第7條第1款)。 如政府所稱,這項新規定是受香港政體的啟發。

 

  1.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監督權

根據新法,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監督權力將被擴大,且新增了一條(第30條)與《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10條類似的規定,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實行現場檢查和扣押物品的權力。

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有權關閉未經許可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第32條)。

 

  1. 保險人的盡職調查責任

新法第25條規定了保險人義務,其中保險人有義務對其保險中介人進行盡職調查。而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保險人以適當的程序招聘保險中介人,如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來確保候選人的學術記錄和專業經驗之合理性,並有適當的面試制度以確保所僱傭的保險中介人符合要求。

 

  1. 制裁和罰款之適用

根據新法,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有權實施制裁和徵收罰款(第6條第2款第9項),這是過去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現行法律的第35條)。

Maria Noras

Associate Lawyer

marianoras@ccadv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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