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內地有關規定,在澳門地區形成的文書,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經中國委託公證人(澳門)出具委託公證文書,再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核驗並加蓋核驗章後,方可在內地使用。
自2005年以來,趙魯律師已連續被委託為中國委託公證人十六年有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最早被中國司法部委託的公證員之一。
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係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